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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業務管理 ( 110年06月30日)
第 12 條
外籍移工匯兌機構辦理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每一外籍移工之匯款金額,每筆不得超過等值新臺幣三萬元,每月累計匯款金額不得超過等值新臺幣五萬元,每年累計匯款金額不得超過等值新臺幣四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