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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業務管理 ( 110年06月30日)
第 13 條
外籍移工匯兌公司辦理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所收受外籍移工之匯兌款項,應全部交付信託或取得金融機構十足之履約保證。

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應於銀行業開立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之新臺幣及外匯存款專戶,新臺幣存款專戶之資金來源僅限辦理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所收受之匯兌款項,外匯存款專戶資金來源則僅限新臺幣專戶資金結購外匯存入。

電子支付機構兼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準用前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