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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業務管理 ( 110年06月30日)
第 15 條
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一、作業委託他人處理。
二、營業許可證登載事項之變更。
三、合作境外匯兌機構之變更。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

外籍移工匯兌公司就前項第一款申請核准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確認受委託機構符合本辦法之要求。
二、要求受委託機構不得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
三、要求受委託機構就受託事項範圍,同意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得取得相關資料或報告,及進行金融檢查。
四、如因受委託機構或其受僱人員之故意或過失致外籍移工權益受損,仍應對外籍移工依法負同一責任。

電子支付機構兼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有第一項第三款情事,應於變更後五個營業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