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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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業務管理
( 110年06月30日)
第 16 條
外籍移工匯兌公司辦理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應於外籍移工註冊及辦理匯兌交易時揭示下列重要資訊:
一、外籍移工匯兌公司之名稱及聯絡資訊。
二、營業許可證之許可字號及有效期限。
三、兌換匯率及所參考之銀行牌告匯率。
四、依第十三條規定委託開立信託專戶或提供十足履約保證之金融機構。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應揭示事項。
電子支付機構兼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準用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