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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6月30日)
第 4 條
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營業許可證,始得營業。

前項營業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申請續期者,亦同。但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