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申請許可 ( 110年06月30日)
第 5 條
外籍移工匯兌公司之實收資本額、在臺營運資金及指撥營運資金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專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之外籍移工匯兌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或在臺營運資金為新臺幣一億元。
二、非專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之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應指撥不低於新臺幣一億元之營運資金,專款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

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在臺營運資金及指撥營運資金之金額,主管機關得視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