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保險法   第 四 章 人身保險 第 一 節 人壽保險 ( 111年11月30日)
第 107 條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