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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四 章 人身保險 第 一 節 人壽保險 ( 111年11月30日)
第 110 條
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

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