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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四 章 人身保險 第 一 節 人壽保險 ( 111年11月30日)
第 111 條
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