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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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四 章 人身保險 第 一 節 人壽保險
( 111年11月30日)
第 119 條
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
償付解約金之條件及金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