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保險法
第 四 章 人身保險 第 一 節 人壽保險
( 111年11月30日)
第 123 條
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之保險金額之債權,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之。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訂有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
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