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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四 章 人身保險 第 二 節 健康保險 ( 111年11月30日)
第 125 條
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前項所稱失能之內容,依各保險契約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