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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四 章 人身保險 第 二 節 健康保險 ( 111年11月30日)
第 129 條
被保險人不與要保人為同一人時,保險契約除載明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及住所。
二、被保險人與要保人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