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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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四 章 人身保險 第 三 節 傷害保險
( 111年11月30日)
第 132 條
傷害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及與要保人之關係。
二、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三、請求保險金額之事故及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