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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四 章 人身保險 第 四 節 年金保險 ( 111年11月30日)
第 135-4 條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十四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於年金保險準用之。但於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約或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