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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五 章 保險業 第 一 節 通則 ( 111年11月30日)
第 137 條
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為設立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

保險業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發起人、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廢止許可、分支機構之設立、遷移或裁撤、保險契約轉讓、解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外國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為設立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

外國保險業,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有關保險業之規定。

外國保險業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廢止許可、營業執照核發、增設分公司之條件、營業項目變更、撤換負責人之情事、資金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其他法律設立之保險業,除各該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有關保險業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