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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五 章 保險業 第 一 節 通則 ( 111年11月30日)
第 138-4 條
保險業應於其網站或主管機關指定機構之網站公告現行銷售中保險商品之契約條款,並公開揭露該等商品之預定附加費用率、承保範圍、不保事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保險商品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