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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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五 章 保險業 第 一 節 通則
( 111年11月30日)
第 139 條
各種保險業資本或基金之最低額,由主管機關,審酌各地經濟實況,及各種保險業務之需要,分別呈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