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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五 章 保險業 第 一 節 通則 ( 111年11月30日)
第 144-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業得以共保方式承保:
一、有關巨災損失之保險者。
二、配合政府政策需要者。
三、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者。
四、能有效提昇對投保大眾之服務者。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