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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五 章 保險業 第 一 節 通則 ( 111年11月30日)
第 145 條
保險業於營業年度屆滿時,應分別保險種類,計算其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記載於特設之帳簿。

前項所稱各種準備金之提存比率、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