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保險法
第 五 章 保險業 第 一 節 通則
( 111年11月30日)
第 148-3 條
保險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對資產品質之評估、各種準備金之提存、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呆帳之轉銷及保單之招攬核保理賠,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