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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五 章 保險業 第 一 節 通則 ( 111年11月30日)
第 149-5 條
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之報酬及因執行職務所生之費用,由受監管、接管、清理、清算之保險業負擔,並優先於其他債權受清償。

前項報酬,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