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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五 章 保險業 第 一 節 通則 ( 111年11月30日)
第 149-8 條
保險業之清理,主管機關應指定清理人為之,並得派員監督清理之進行。

清理人之職務如下: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分派賸餘財產。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為勒令停業清理之處分時,準用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八項規定。

其他保險業受讓受清理保險業之營業、資產或負債或與其合併時,應依前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