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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二 節 保險利益 ( 111年11月30日)
第 16 條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