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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五 章 保險業 第 四 節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 111年11月30日)
第 163-1 條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配合保險業電子商務發展辦理相關業務,並得以電子系統執行業務;其資格條件、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