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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五 章 保險業 第 四 節 之 一 同業公會 ( 111年11月30日)
第 165-1 條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營業;同業公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加入,或就其加入附加不當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