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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五 章 保險業 第 四 節 之 一 同業公會 ( 111年11月30日)
第 165-5 條
主管機關為健全保險市場或保護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得命令同業公會變更其章程、規章、規範或決議,或提供參考、報告之資料,或為其他一定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