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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五 章 保險業 第 五 節 罰則 ( 111年11月30日)
第 166 條
未依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者,應勒令停業,並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