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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五 章 保險業 第 五 節 罰則 ( 111年11月30日)
第 167-3 條
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準用上開規定,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稽核制度、招攬處理制度或程序者,應限期改正,或併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