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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五 章 保險業 第 五 節 罰則 ( 111年11月30日)
第 167-5 條
保險業與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三項之人為代理、經紀或公證業務往來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