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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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五 章 保險業 第 五 節 罰則
( 111年11月30日)
第 168-4 條
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