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保險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二 節 保險利益 ( 111年11月30日)
第 19 條
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