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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三 節 保險費 ( 111年11月30日)
第 21 條
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保險契約簽訂時,保險費未能確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