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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四 節 保險人之責任 ( 111年11月30日)
第 33 條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

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之償還,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