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保險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六 節 再保險 ( 111年11月30日)
第 40 條
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但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