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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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二 章 保險契約 第 二 節 基本條款
( 111年11月30日)
第 57 條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