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保險法   第 三 章 財產保險 第 一 節 火災保險 ( 111年11月30日)
第 70 條
火災保險人,對於由火災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負賠償之責。

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所保危險所生之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