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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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三 章 財產保險 第 一 節 火災保險
( 111年11月30日)
第 72 條
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