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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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三 章 財產保險 第 一 節 火災保險
( 111年11月30日)
第 77 條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之負擔,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比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