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保險法   第 三 章 財產保險 第 一 節 火災保險 ( 111年11月30日)
第 79 條
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時,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依第七十七條規定比例負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