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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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三 章 財產保險 第 一 節 火災保險
( 111年11月30日)
第 79 條
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時,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依第七十七條規定比例負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