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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三 章 財產保險 第 四 節 責任保險 ( 111年11月30日)
第 92 條
保險契約係為被保險人所營事業之損失賠償責任而訂立者,被保險人之代理人、管理人或監督人所負之損失賠償責任,亦享受保險之利益,其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之利益而訂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