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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三 章 財產保險 第 四 節 責任保險 ( 111年11月30日)
第 93 條
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