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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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三 章 財產保險 第 四 節 之 一 保證保險
( 111年11月30日)
第 95-1 條
保證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其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其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所致損失,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