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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三 章 財產保險 第 四 節 之 一 保證保險 ( 111年11月30日)
第 95-3 條
以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及住所。
二、債務人之姓名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債務人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