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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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三 章 財產保險 第 五 節 其他財產保險
( 111年11月30日)
第 97 條
保險人有隨時查勘保險標的物之權,如發現全部或一部份處於不正常狀態,經建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修復後,再行使用。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接受建議時,得以書面通知終止保險契約或其有關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