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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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三 章 財產保險 第 五 節 其他財產保險
( 111年11月30日)
第 98 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所致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危險事故發生後,經鑑定係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盡合理方法保護標的物,因而增加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