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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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三 章 財產保險 第 五 節 其他財產保險
( 111年11月30日)
第 99 條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經賠償或回復原狀後,保險契約繼續有效。但與原保險情況有異時,得增減其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