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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五 章 保險業 第 二 節 保險公司 ( 111年11月30日)
第 151 條
保險公司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

第 152 條
保險公司之股票,不得為無記名式。

第 153 條
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經營業務,致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其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負責決定該項業務之經理,對公司之債權人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主管機關對前項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負責人,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第一項責任,於各該負責人卸職登記之日起滿三年解除。

第 15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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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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