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條
代理人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之代理人公司對外代表公司之董事變更,公司應於選任後十五日內,檢具無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書面聲明,及符合前二條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認可;其資格條件有未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代理人公司調整之;於充任後有事實證明其未符合前二條所定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者,亦同。
代理人公司對擬選任之董事長或擬委任之總經理、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之代理人公司對擬選任之對外代表公司之董事認有適用前條第三款或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三款之疑義者,得於選任或委任前,先報經主管機關認可。
代理人公司董事、監察人、分公司經理人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檢具無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書面聲明,及符合前條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向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代理人公司之營業所在地、實收資本額變更時,應於變更登記後十五日內向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個人執業代理人或銀行營業所在地變更時,亦同。
第一項及前二項相關作業要點,由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