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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執業登記及執業證照之取得 ( 111年09月22日)
第 15 條
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所任用之代理人終止簽署工作,應於所任用之代理人離職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執業證照,及向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代理人公司及銀行增加任用或變更代理人,而該代理人已領有執業證照者,應於增加任用或變更代理人後七日內,向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前二項報備作業要點,由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訂之。